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43號原告 王瑞宏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林滿惠 被告 王盈榛
楊錦祐 柯秀瓊 廖新皇 柯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王盈榛、楊錦祐、柯秀瓊、廖新皇、柯建成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