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96號聲請人 羅意偉 上列聲請人羅意偉因與相對人 葉冠群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羅意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葉冠群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