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91號聲請人 林豐熒 上列聲請人林豐熒因與相對人 張黃綢 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豐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黃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武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正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