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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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91號聲請人 林豐熒 上列聲請人林豐熒因與相對人 張黃綢 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豐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黃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武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正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