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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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4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傅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