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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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鄭宗庭
法定代理人 張劉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8,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