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官小琪
梁懷德
被 告 唐立
唐鳳儀
楊鳳珠
鄭素真
闕文良
陳闕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0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17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
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經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並已確定,有該案判法及最高法院
102年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
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