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尚新國際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子瀚
訴訟代理人 歐鐸勝
被 告 馬俊龍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本院102年度建字第6號加倍返還定金
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
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