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23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吳政隆
被   告  陳瀅茹 即泰湧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十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叁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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