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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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