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7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複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被告甲○○兼上一人乙○○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魏宏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7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 律師複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被告甲○○兼上一人乙○○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