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50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永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曼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鍾曼香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