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4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176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台灣青啤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10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