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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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