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О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沒收之遊戲光碟片「柒拾捌佰片」,應更正為「柒拾捌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沒收之遊戲光碟片「柒拾捌佰片」,顯係誤載,應更正為「柒拾捌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