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日息八釐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日息二分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之金額外,其餘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八十九年九月九日,利息以每萬元日息八厘計算,並約定逾期後違約金以每萬元日息二分計算。詎借款到期後,均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貸契約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二十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八十九年九月九日,利息以每萬元日息八厘計算,並約定逾期後違約金以每萬元日息二分計算。詎借款到期後,均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二十萬元,至清償期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堪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一百二十萬元,及自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日息八釐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日息二分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B書記官陳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