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年八月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