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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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蔡宛君 發支付命令
,惟蔡宛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3
2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