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1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俊宇 發支付命令
,惟陳俊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7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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