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7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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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天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彥平
人
被 告 簡雲卿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岡簡字第1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授信合約書、連帶保
證書、動撥申請書、本院97年度票字第6523號本票裁定暨確
定證明書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