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陳智遠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岡簡字第1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萬零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
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現金卡
帳戶基本資料查詢、放款主檔查詢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
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