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雷孟書
被   告  吳文泉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岡簡字第171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本票、放款
帳務資料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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