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上訴人 劉思叡 即御盛企業社被上訴人乙○○特別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42,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