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義倩┌───────────────────────────────────────────────────────┐│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光滿台中縣太平市農會信│94年10月15日│18,500元│FA二八二四八一│││││用部│││五││├──┼─────────┼─────────┼───────────┼────────┼────────┼──┤│002│ 陳振明台中縣龍井鄉農會│94年10月12日│55,500元│FA0三七三四六││││││││六││├──┼─────────┼─────────┼───────────┼────────┼────────┼──┤│003│ 林清田台中商業銀行十九甲│94年10月15日│55,500元│NCA二六0二二│││││分行│││八九││├──┼─────────┼─────────┼───────────┼────────┼────────┼──┤│004│林清田│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94年10月10日│28,000元│CK八二八六一八│││││行│││一││├──┼─────────┼─────────┼───────────┼────────┼────────┼──┤│005│ 許素馨 │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10月14日│38,800元│UA九五0九二0│││││行│││一││├──┼─────────┼─────────┼───────────┼────────┼────────┼──┤│006│許素馨│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10月18日│114,000元│UA九五0九二0│││││行│││二││├──┼─────────┼─────────┼───────────┼────────┼────────┼──┤│007│ 張新華 │台中縣太平市農會信│94年10月10日│37,000元│FA二八二九五一│││││用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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