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俊麟
被 告 乙○○
號10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7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6日上午9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帳務資料
查詢單、本行實施定儲指數利率與基準利率後牌告利率變動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