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簡字第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勞簡字第3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摩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勞簡字第32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公司之員工,被告自民國(下同)95
年1月起至95年4月10日止皆未給付原告薪資共計新台幣(下
同)000000元,而原告業於95年4月10日自被告公司辦理離
職,且由被告公司發給原告積欠工資之證明乙紙交原告收執
,而被告公司亦於95年4月30日業已停止營運,而雖經原告
向被告公司催討前開欠資,詎被告均置之不理事實,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積欠工資證明、郵局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各乙
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資
22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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