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6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6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6日上午9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參佰 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國際信用卡帳戶停用
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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