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0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99年8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9年10月1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坦承4次持兇器竊盜之犯行,被告因持兇器竊盜4次之犯行,業於99年9月30日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是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參以被告犯罪情狀,被告多次犯加重竊盜案件,對社會治安有所危害,予以繼續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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