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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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74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本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