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債權人苗栗縣公館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甲○○給付部份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載,債務人甲○○係屬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是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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