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91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二段666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依嘉義市政府稅務局99年9月17日嘉市稅房字第0990729328號函,本件債務人甲○○僅持分五分之一,請陳報是否以上開建物之五分之一為查封範圍?(即是否以上開建物之五分之一為本件拍賣之範圍?)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