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甲○○即 林展逸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智字第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心婷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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