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72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 巢嘉文 等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家再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320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5月2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王本源法官賴惠慈法官徐福晋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