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家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再字第5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巢先明 等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本院109年度家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442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所為109年度家再字第5號駁回再審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何君豪法官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敬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