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本院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僅得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不得對之提起抗告。查異議人前聲請退還本院98年度家上字第297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經本院函覆難予准許在案,異議人又於民國99年4月28日具狀提出「抗告」聲請退還裁判費云云,依前揭說明,應認係針對本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於99年4月8日聲請退還系爭訴訟之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經本院書記官於99年4月14日以院通民直98家上297字第0990005139號函謂:上開訴訟於99年3月23日判決而終結,依法無法退還裁判費等語,而回覆異議人,前揭函文業於99年4月16日送達予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卷310頁),迄99年4月26日止,已逾10日不變期間,本件異議人於99年4月28日再具狀聲請退還裁判費云云,依前揭規定,已逾得提出異議之10日不變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