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882號聲請人 沈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泰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李泰霖已遷出國外,請具狀補正「如對相對人李泰霖送達不到,請准予公示送達」。
二、請提出債權人沈金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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