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宥程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宥程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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