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藍英豪 原告多倫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珈暄 被告 李文廣 原告與被告李文廣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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