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9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告 邱家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1日下午2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郭倢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郭倢妮

         法官童來好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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