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885號

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告 施光中 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之0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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