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510號
原 告 陳明杰
原 告 林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險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224,154元(原告陳明杰請求金額166,192+原告林淑貞請求
金額11,057,962元=11,224,154元),應徵裁判費110,8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