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2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滿榮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92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嘉慧書記官張懿中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滿榮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滿榮明知 馬月齡 並未於民國111年2月中旬某日,在其前位於新竹縣○○鎮○○路00號居所,向其謊稱:最近投資黃金很好賺,要不要投資?投資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可以賺到250萬元云云,且其係因陸續向馬月齡陸續借款350萬元,方於112年4月15日14時1分許,經馬月齡陪同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自申辦之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帳戶臨櫃提款350萬元,並匯款至馬月齡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償還前述欠款,竟基於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之犯意,於111年10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111年10月10日,應予更正)10時43分許,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以上開反於真實之情事對馬月齡提出告訴,以此方式誣指馬月齡涉有詐欺罪,足以影響國家司法權行使之正確性。嗣於同年11月22日,馬月齡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偵查隊(下稱竹東分局偵查隊)通知到案製作筆錄時詳述事實,並經竹東分局偵查隊通知張滿榮製作筆錄,張滿榮當場坦承其事,並具狀撤回對馬月齡之詐欺告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823號為不起訴處分),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張懿中
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