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選任辯護人黃英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月13日執行羈押。茲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4月,而被告否認犯罪,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犯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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