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39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鐘心彤
       吳春龍
被   告  何昱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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