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請人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通知相對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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