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656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債務人最新之住所,經本院民國95年11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已於79年3月5日遷址於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2,該住所非本院轄區,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