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淑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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