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35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曹愷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保險法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係位於新竹縣○○鄉○道0號86公里處北側向服務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交通事故案卷可參,又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麥寮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對本件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本件訴訟性質及被告應訴之便,認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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