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15號

原告 劉儀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卡多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查本件依內政部移民署檢送之查詢資料,原告起訴之被告「卡多諾」已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離台,無從調解,原告如確定欲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在印尼之住址資料及印尼文之起訴狀(起訴狀及開庭通知均必須能合法送達被告,訴訟程序始合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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