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15號
原告 劉儀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卡多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查本件依內政部移民署檢送之查詢資料,原告起訴之被告「卡多諾」已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離台,無從調解,原告如確定欲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在印尼之住址資料及印尼文之起訴狀(起訴狀及開庭通知均必須能合法送達被告,訴訟程序始合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