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54號

原告 仲崇靖

詹銘傑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毛順毅 律師

被告 顧珮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珮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600元(參考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房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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