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54號
原告 仲崇靖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毛順毅 律師
被告 顧珮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珮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600元(參考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房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