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26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務人 林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參佰陸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